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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尤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龙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胥长春,黑龙江龙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果油厂第七油矿701队工人,现住让胡路区。

上诉人尤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3民初2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尤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胥长春、被上诉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依据所持有的被上诉人出具的借条和收条主张被上诉人给付案涉款项,但上诉人并未举证证实其已实际交付被上诉人的具体借款数额,虽上诉人陈述了具体的给付时间、地点、借款数额,但仅有其陈述,并无其他证据佐证其交付具体借款数额的主张,且在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录音中,被上诉人提出上诉人只借款3.5万元时,上诉人对此并未否认,故一审判决借款本金数额为3.5万元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尤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闫子路
审判员 刘放
审判员 赵伟

书记员: 王晓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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