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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常清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奎屯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尤常清,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艳芳,河北祝瑞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奎屯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市团结北街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夏远明,该公司经理。

原告尤常清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奎屯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原告尤常清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尤常清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5元,减半收取812.5元,由原告尤常清负担。

审判员 周玉荣

书记员: 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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