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尤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五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娟,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河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地:黑河市东兴路第四建筑公司家属楼。
法定代表人:朱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姜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黑河市。
被告:徐子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娟,黑河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黑河正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央街中房94号楼1041室。
法定代表人:郑吓名,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勇,黑龙江曹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尤某某与被告黑河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姜某、徐子林、黑河正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需以另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需待另案审结后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尚庆斌
书记员: 王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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