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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某某与秦某某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某某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秦某某市海港区安居东里7-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牛磊,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岗。秦某某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尤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伟光,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秦某某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某某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5)海经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2013年3月26日,瑞龙房地产公司向尤某某出具承诺书的内容为:“今郑重承诺,关于尤某某200万元借款,在2013年4月20日前把利息付清(具体数额双方确认为准),如果还不清,允许尤某某将抵押的房子出售。”根据瑞龙房地产公司出具的承诺书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瑞龙房地产公司后期给付尤某某款项的情况,能够认定双方借款本金为2000000元并实际约定了利息。按照瑞龙房地产公司已经给付款项的数额计算,双方借款的实际利率超过了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对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原审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借款利息并无不妥。综上,瑞龙房地产公司的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尤某某对原审判决没有提出上诉,表明其对原审判决结果予以认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刘双全
审判员 史福占
审判员 权金伶

书记员: 杨洪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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