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灵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彦令,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尚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灵寿县。
被告:吕九九,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灵寿县。
原告尚某某与被告尚某某、吕九九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原告尚某某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尚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尚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丽
书记员: 唐珍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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