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尚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剑平,上海哲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尚子煜,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某某(母女关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尚路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尚子系,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尚湧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子系(父子关系),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尚某某、王某某诉被告尚某某、管某某、尚子煜、尚路珍、尚子系、尚湧民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高 倩
书记员:罗海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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