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灵寿县丰汇运输有限公司工人,住灵寿县。
被告: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阿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人员,住灵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增辉,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尚某某与被告苏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原告尚某某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尚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924.0元,减半收取计4,462.0元,由原告尚某某负担。
审判长 赵风英
审判员 武建丽
审判员 周哲哲
书记员: 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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