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尚某某,男,1990年6月12日,现住河北省高阳县。
被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河北省高阳县。
原告尚某某与被告郭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郭某某驾驶的冀FXXXX号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并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郭某某驾驶的冀FXXXX号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微微
书记员:董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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