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尚某连,农民。
被告张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康,农民。身份证号:13062819830212301X。
委托代理人冯亚楼,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尚某连诉被告张宝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某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未到庭,其委托代理人张康、冯亚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自2009年阴历正月里开始至事故发生时一直在原告开办的拔丝厂打工。在2010年10月27日晚11点,原告在工作期间,给被告儿媳妇帮忙过程中,将左胳膊卷进机器中,造成左肱骨中下段开放性骨折,仲裁委员会裁决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70611元相关费用。当时该项费用没有实际发生,没有相关证据证实,仲裁委员会没有支持,根据治疗情况,在第一次治疗后一年半原告才可以做第二次手术,在2012年4月17日原告做了第二次手术,因此发生了相应的费用共计9650元(包括二次手术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依法向高阳县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但该处以被诉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决不予受理。因此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的二次手术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等共计9650元。
被告张某某辩称,原告是在为他人帮忙过程中受伤,与被告无任何关系,被告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起诉的二次手术时间是在1012年4月,而其受伤是在2010年10月,期间相隔一年半左右时间,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0年原告尚某莲在被告张某某开办的拔丝厂打工期间,于2010年10月27日将自己的左胳膊卷进机器中,造成左肱骨中下段开放性骨折,导致原告多处受伤,于2011年10月18日由高阳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被告张某某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70611元,后张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本院作出(2011)高民初字第87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张某某不服该判决,上诉至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保定市中级人民院作出(2012)保民终字第799号民事判决书,变更本院(2011)高民初字第875号判决书判决项为“张某某一次性支付尚某莲生活费11352元、护理费1419元、伙食补助费480元、一次性赔偿金5676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600元”。
另查明原告尚某连于2012年4月17日因二次手术在保定市二五二医院住院治疗6天,提交了医疗费票据七张,其中解放军第二五二医院票据两张,金额为8119元;高阳县医院票据三张,其中两张姓名为尚畅连金额共计316元,一张为尚连金额为4元;小王果庄卫生所处方签两张金额为65元。原告还提交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二医院的住院病历一份,上显示“……患者缘于12个月前不慎被机器绞伤至左肱骨骨折,到高阳县医院就诊,予手术治疗后患者伤愈出院。现患者术后约17个月,为求取出内固定物,特来我院就诊……”。被告张某某对以上事实不认可,认为原告所提交的票据中高阳县医院的票据姓名错误,不能证明是原告尚某莲,对于小王果庄乡卫生所的处方签不认可,认为不是合法票据,不具有关联性,且认为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判决书、票据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尚某连于2010年10月27日在被告张某某开办的拔丝厂工作期间受伤的事实有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2)保民终字第799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确定,对该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其二次手术有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二医院的病历记载证明与本院(2011)高民初字第875号卷宗中的伤情系同一事故造成,与被告张某某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由被告张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尚某莲因二次手术造成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8119元(原告所提交的票据中高阳县医院的票据三张姓名不符,无法证实系原告所花,不予认定;提交的小王果庄乡卫生所处方签不是合法票据,不予认定。)、护理费222元(按照2013年度河北省农林牧渔业标准13564元÷365元×6天)、住院伙食补助300元。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非法用工单位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一次性赔偿原告尚某莲医疗费8119元、护理费222元、住院伙食补助300元,以上合计8641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宝生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周晓萍
人民陪审员 王学良
人民陪审员 杨耀光
书记员: 王微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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