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尚某某。
原告王娟。
以上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磊,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魏某来。
被告宜昌恒大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二路33号。
法定代表人杨建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新江,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审理原告尚某某、王娟与被告魏某来、宜昌恒大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某某、王娟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尚某某、王娟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尚某某、王娟撤回对被告魏某来、宜昌恒大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诉讼费2484元(原告尚某某、王娟已预交),本院决定减半收取1242元,由原告尚某某、王娟负担。
审判员 张 婵
书记员:李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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