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尚某某与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绥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宝华,黑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绥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绥化市。(王某某父亲)

尚某某的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改判王某某赔偿经济损失22,234.00元。事实及理由:2017年8月6日至8月14日期间因冷库机器设备出现故障,上诉人多次给王某某打电话,要求进行维修,因王某某维修不及时,导致上诉人在冷库价值35000元冷冻食品全部融化受损,经一审认定价值为22,234.00元,上诉人无异议,但认定上诉人对冷库设备维修好后没有认真看护,出现问题未及时通知王某某来进行维修,判决上诉人承担部分损失划分责任错误。王某某辩称,合同约定尚某某对冷库内物品自行看护,出现问题后尚某某未及时通知我维修,冰棍融化了才通知,一审法院判决我赔偿损失无依据。王某某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依法改判驳回尚某某的诉讼请求,支持上诉人的反诉请求。事实及理由:按合同第七条约定尚某某对冷库内物品自行看护,一审法院已认定第一次维修好后,尚某某没有认真看护,在出现问题后不及时通知上诉人维修,冰棍融化了才通知上诉人,是造成损失的原因。尚某某7个月只有入库没有出库,不符合常理。而且冰棍没有全部融化,自行处理上诉人没有在场,一审法院判决给付损失无依据。尚某某租赁期间,库房监控系统、水泵、机器损坏,应由尚某某予以赔偿。尚某某辩称,合同约定冷库机器、设备保养、维修由王某某负责。冷库机器、设备出现故障导致存放物品融化,责任在王某某,对于损失金额是一审法院根据尚某某进货价格结合件数进行清点确定的,王某某对损失件数没有不同意见。对于融化的物品,是尚某某朋友处理的,有录像为证。在一审审理中王某某反诉请求没有任何证据,因此一审驳回王某某反诉请求并无不当,请求二审法院驳回王某某的上诉请求。尚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5,000.00元(待损失评估后再行确定);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王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的反诉请求:1.判令尚某某赔偿王某某冷库维修费1,600.00元;2.判令尚某某赔偿王某某机器损坏赔偿款9,000.00元。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7年1月18日,尚某某与王某某就位于林家围子南侧冷库的租赁事宜,以出租方王某某为甲方、承租方尚某某为乙方签订一份《冷冻库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一、出租冷库地点:位于林家围子南侧冷库。二、租赁期限:由2017年1月18日至2018年1月17日止。三、租赁金额:租赁费每年租金5,000元。四、租金缴纳方式:在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交齐合同租赁期间内的全部租金。除冷库租金外,乙方另交押金2,000元先给甲方,待租赁期满后,经甲方检查冷库无损坏后,则抵押金返还给乙方。五、租赁期间所发生的水费、电费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电费票子交给甲方保管。六、甲方责任:1、甲方负责冷库机器设备的保养、维修及使用。2、冷库保养和设备维修由甲方负责。(乙方人为造成的由乙方负责)……。七、乙方责任:1、乙方必须保证按时交纳冷库的租赁费。如不按时交纳,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使用,终止合同。2、乙方在租赁期间必须合理使用冷库、保护好冷库的设施,如有损坏,作价赔偿甲方。如因乙方造成设施损坏引起其他相邻的承租人的利益受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乙方的物品受损失,乙方自己承担,甲方不负责。人力不可抗力因素除外。3、在承租期内,乙方存放在所租赁冷库内的所有物品,由乙方自己保管看护,甲方不得干涉。乙方自行保管看护时,如发生变质、腐烂、丢失、损毁等现象,由乙方负责。乙方保证安全使用,不得发生事故,如发生水、火、电等事故,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负责。因此给甲方及相邻的承租户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承担和赔偿。4、乙方在使用冷库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垃圾必须由乙方一日一清,运至垃圾场,保持好冷库区内外的环境卫生。……。八、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对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合同签订后,王某某将冷库交付给尚某某使用。尚某某用于该冷库存放冰棍。2017年8月6日因冷库机器设备出现故障,原告电话通知被告要求被告进行维修。被告接到电话后到冷库进行查看,并通知维修师傅对机器设备进行更换。2017年8月14日原告发现存放在冷库中的冰棍融化。就损失赔偿问题,原被告经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要求对存放在冷库中已融化的冰棍受损的金额进行价值评定。本院委托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经原被告双方自行摇号确定鉴定机构为绥化市正达价格评估有限公司。2017年10月30日,绥化市正达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关于不予受理情况说明,因无法确定存放在租赁冷库的冷冻食品冰棍融化后的是否有质量问题,无法准确做出评估损失,决定不予受理。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冷冻库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案涉冰棍融化受损如何承担责任,二是案涉冰棍融化损失多少。对于案涉冰棍融化受损如何承担责任。本案是租赁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和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以及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的规定,被告王某某应提供符合约定用途的租赁物即冷库,并保证冷库中设施完好,同时对租赁物出现的问题应履行维修义务。本案中被告提供租赁物存在瑕疵,是导致原告存放其中的冰棍融化受损的主要原因。虽然经过被告的维修恢复一段时间的冷冻功能,但存在的隐患一直没有消除。故被告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由于原告在第一次冷库设备维修好后没有认真看护,在出现问题时不能及时通知被告来进行维修,对此原告应自行承担部分损失。综上,本院确定案涉的冰棍融化受损由被告承担50%的责任,由原告自行承担50%的责任。对于案涉冰棍融化损失多少。因不能进行司法鉴定评估出来,原告主张以进价价格计算冷库中存放的融化的冰棍的损失,并提供购冰棍的进货清单为依据,本院认为,该标准参考市场价格属于基本合理,故以此确定。被告对此不认可,并提出异议,认为与已无关,不发表任何意见,但对此没有足够证据反映上述价格明显不合理,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告存放于冷库中融化的冰棍价格为22,234.00元。由于冰棍属于特殊的物品,融化后即会变形,此情况下已基本没有价值,故本院作为全损确定,按前述责任,应由被告向原告承担赔偿损失11,117.00元(22,234.00元×50%)。对于被告提出的辩解及反诉请求,其未能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二款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被告的辩解理由不充分,反诉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二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尚某某经济损失11,117.00元;二、驳回原告尚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反诉原告王某某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受理费675.0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78.00元,由原告尚某某负担597.00元;反诉受理费65.0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王某某提交了证据1、照片,意在证实尚某某将冷库温度调至零下12度,损失只有20%。尚某某对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照片不能证实是尚某某使用的电表箱,也不是尚某某调的,也不能证实损失百分比。本院认为,该证据不能证实是尚某某使用冷库的温度,也不能证明损失数额,本院不予采信。证据2、冷库安装合同,意在证实冷库安装时价格是9,000.00元,由于尚某某未合理看护造成损失,应予尚某某赔偿。尚某某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认为,该合同只是对安装事宜的约定,不能证实尚某某损坏的事实,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尚某某提交证据:光碟三张,意在证实冰棍全部融化,处理到林家围子沟里去了,王某某也在场。王某某认为,本人未参加清点,没有清点签字。本院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冰棍融化的原因、程度及损失数额,不能作为有效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经二审审理,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2017年1月18日,尚某某与王某某就位于林家围子南侧冷库的租赁事宜,以出租方王某某为甲方、承租方尚某某为乙方签订《冷冻库租赁合同》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二审审理中双方对于尚某某于2017年8月4日机器出现故障,冷库无人,2017年8月6日中午通知王某某,王某某即来进行维修的事实无异议。
上诉人尚某某、上诉人王某某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7)黑1202民初2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尚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宝华、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凤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冷冻库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按合同约定,王某某负责冷库机器设备的保养、维护,尚某某负责对存放冷库内的物品自行保管看护。2017年8月4日机器出现故障,冷库无人看管,2017年8月6日尚某某发现后中午通知王某某,王某某即进行了维修。尚某某主张2018年8月13日晚上又因机器缺少氟利昂、不制冷的原因,第二天白天已经达到零上,王某某未尽维修义务,致使存放的冰棍全部融化不客观并缺乏证据支持,其请求王某某予以赔偿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王某某主张尚某某租赁期间,库房监控系统、水泵、机器损坏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其请求应由尚某某进行赔偿不成立。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判决不当,应予纠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7)黑1202民初2491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尚某某的诉讼请求。三、驳回王某某的反诉请求。尚某某缴纳的一审受理费675.00元,王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2.00元,由尚某某负担。尚某某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77.00元,王某某缴纳的反诉受理费65.00元,由王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孟庆波
审判员  张晓弘
审判员  李 妍

书记员:石阳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