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尚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恒东,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定州市。
被告:定州市泰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地址:定州市砖路镇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595407079Q。
法定代表人:杨军红。
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中路377号A座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斐志洁。
原告尚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定州市泰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尚某某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当事人,将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替代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审判长 齐宏建
人民陪审员 王永良
人民陪审员 刘丽云
书记员: 张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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