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尚淑华,女,1960年1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玉霞,牡丹江市东安区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白某某,女,1961年4月出生,满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宇,黑龙江曦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志民,黑龙江曦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尚淑华与被告白某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双方于2016年3月26日至2016年10月26日庭外和解)。原告尚淑华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尚淑华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尚淑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尚淑华负担。
审 判 长 李艳萍 审 判 员 穆海东 人民陪审员 王凤敏
书记员:庞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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