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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某某与王某某、湖北合众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尚某某,神农架人,村民。
被告王某某,神农架人,系湖北合众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
被告湖北合众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神农架林区松柏镇神农大道208号。
法定代表人袁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柱森,神农架人,系湖北合众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神农架林区支公司,住所地:神农架林区松柏镇。
负责人刘玉玲,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玲,湖北黄士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湖北合众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神农架林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尚某某需提供新的证据,现申请撤诉,原告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尚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能华

书记员:徐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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