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尚某某。
委托代理人乔秋霞,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永兴路68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某诉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尚某某撤回对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尚某某负担。
审判员 夏贵龙
书记员:岳东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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