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某
龚学禄(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
朱某
原告:尚某,退休工人。
委托代理人:龚学禄,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退休工人。
本院在审理尚某与朱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某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尚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尚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吕绪礼
书记员:高宪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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