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某
刘爱忠(河北启扉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宋某连
樊某某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原支公司
原告:尚某。
法定代理人:张某欢,系原告母亲。
委托代理人:刘爱忠,河北启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
被告:宋某连。
被告:樊某某。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原支公司。
住所地:阳原县西城镇昌盛西街路南。
法定代表人:王硕,经理。
原告尚某、张某某与被告宋某连、樊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
原告尚某、张某某因需继续准备证据,于2016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尚某、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尚某、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尚某、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尚某、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树
书记员:李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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