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某
顾尧(黑龙江天乐律师事务所)
王魁
于帆(黑龙江鸿臻律师事务所)
荣昆明(黑龙江三江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尚某,住黑龙江省同江市。
委托代理人顾尧,黑龙江天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魁,住黑龙江省同江市。
委托代理人于帆,黑龙江鸿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左某某,住黑龙江省同江市。
原审被告赵金发,住黑龙江省同江市。
委托代理人荣昆明,黑龙江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尚某与被上诉人王魁、原审被告左某某、赵金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2015)同商初字第8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尚某委托代理人顾尧,被上诉人王魁及其委托代理人于帆,原审被告赵金发及其委托代理人荣昆明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左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2015)同商初字第85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2015)同商初字第85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梁劲松
审判员:路敏
审判员:程磊
书记员:王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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