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尚文豪,男,汉族,1977年1月7日出生,住河北省临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长喜,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威县顺城东路南侧。负责人:杨文跃,该公司经理。
原告尚文豪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尚文豪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尚文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尚文豪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尚文豪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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