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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某某与符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忠,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符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阳支公司,住所地高阳县朝阳路102号。
负责人:董纪辉,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尚某某与被告符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尚某某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尚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88元,由原告尚某某负担。

审判员 周晓萍

书记员: 韩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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