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忠,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符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阳支公司,住所地高阳县朝阳路102号。
负责人:董纪辉,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尚某某与被告符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尚某某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尚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88元,由原告尚某某负担。
审判员 周晓萍
书记员: 韩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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