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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某某电业局与尚某某兴隆再生塑料厂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尚某某电业局,住所尚某某尚志镇东一条路2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光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尚某某电业局营销部主任,住尚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俊,黑龙江隆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尚某某兴隆再生塑料厂。经营者;张忠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尚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某电业局诉被告尚某某兴隆再生塑料厂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某某电业局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尚某某电业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5元减半收取808元,由原告尚某某电业局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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