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尚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尚某某尚志大街**号。
负责人:郭玉纯。职务:联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祥,黑龙江和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尚某某。
被告:任广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尚某某。
原告尚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赵某某、任广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公开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多次送达均未找到被告赵某某,经与原告核实后,仍无法确定被告赵某某的准确送达地址,且原告坚持诉请,致使送达不成,无法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尚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97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黎阳
书记员: 姜杨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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