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尚志军,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巍,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嘉德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铁西北大街136号四季花城一号院2-1807—2-18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4687012859R。
法定代表人:蔡有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佩佩,女,汉族,1989年1月20日出生,湖南省衡东县。
原告尚志军与被告邯郸市嘉德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原告尚志军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尚志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95元,减半收取计297.5元。
审判员 李晓红
书记员: 张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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