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赞皇县人,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尚印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赞皇县人,住该村,系尚某某兄弟。
被告: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
委托代理人:马印朋,系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尚某某与马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尚某某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尚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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