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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某某与张某某、应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明国、程洪波,湖北英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俊,湖北磊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审被告:应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刘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应某某之子。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尚某某、原审被告应某某、刘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水市人民法院(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广水市人民法院(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112号民事判决。
发回广水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退还上诉人张某某。

审判长  王艳丽 审判员  詹君健 审判员  戴浩军

书记员:廖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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