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尚大江,男,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晓博,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迪,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饭丝(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马睿,执行董事。
被告:马睿,男,198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勇,上海市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尚大江与被告饭丝(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饭丝公司)、被告马睿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迪、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尚大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饭丝公司支付投资收益款1,235,000元;2.判令饭丝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每日万分之五标准,以22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6月11日开始计算,以14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31日开始计算,以11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3日开始计算,以13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开始计算,以3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1日开始计算,以上利息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每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违约金,以3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4月1日开始计算,以7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5月1日开始计算,以6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6月1日开始计算,以6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7月1日开始计算,以7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8月1日开始计算,以6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9月1日开始计算,以6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开始计算,以7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开始计算,以6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12月1日开始计算,以6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20年1月1日开始计算,以上利息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马睿对第1、2项诉请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饭丝公司、马睿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6年下半年,饭丝公司找到尚大江以寻求合作迪士尼会员票务项目。2016年9月1日,双方就前述项目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合作模式为由尚大江投资支付迪士尼会员费,项目投资金额为861,538元;饭丝公司拥有迪士尼会员的相关权利,并负责对迪士尼会员有关权益进行运营管理;双方对收益进行分成,由尚大江享有项目收益的70%,饭丝公司享有项目收益的30%;从2016年10月5日起,饭丝公司应在每月15日结算上个月的收益并将收益汇入尚大江指定账户;若饭丝公司未按期支付投资收益,则须按每日千分之一的利率支付滞纳金。但由于笔误,协议中将收益分成比例写为尚大江享有30%、饭丝公司享有70%。前述协议签订后,尚大江依约支付了投资金额861,538元,在迪士尼会员到期时又支付了会员续费金额。在2017年10月前,双方收益分配基本正常,但饭丝公司时常存在拖延情况,并且向尚大江隐瞒项目账目。2017年6月左右,饭丝公司向尚大江提出以后的投资收益按照定额支付,尚大江对此表示同意。但从2017年10月起,饭丝公司开始长期拖延支付投资收益,其间尚大江多次进行催告。2018年12月17日,尚大江向饭丝公司发出两份《付款函》,要求支付拖欠收益并要求饭丝公司按时支付2019年各月的收益,饭丝公司均盖章确认。此后,饭丝公司支付了2019年1月收益款7万元、2月收益款6万元以及3月的部分收益款3万元。2019年3月31日,饭丝公司又就所欠的2019年之前的款项向尚大江确定了付款计划,约定分期还款,并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如未按约定归还欠款,利息按实际发生另行计算,马睿同意对饭丝公司的欠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然而,饭丝公司并未按约支付欠款及利息,亦未及时支付2019年的投资收益,故尚大江起诉要求饭丝公司支付投资收益及相应利息,同时认为由于投资资金被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马睿挪用,导致饭丝公司无法支付尚大江款项,故要求马睿对饭丝公司所欠尚大江的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饭丝公司和马睿共同辩称,不同意尚大江的全部诉讼请求。第一,根据协议约定,饭丝公司仅在盈利的情况下才有向尚大江支付投资收益款的义务,但由于饭丝公司一直没有盈利,故其无须支付投资收益款;第二,饭丝公司曾多次要求尚大江来公司结算,但尚大江予以拒绝,其在本案诉请中要求支付的款项并无依据;第三,由于饭丝公司没有付款义务,因而也无须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且尚大江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过高,应当调整,至多仅须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同时,付款期限为每月的24号前支付上个月的投资收益款,而尚大江从上月一号就开始计算逾期利息,利息起算时间显然错误;第四,马睿从来没有同意对尚大江所主张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尚大江的第3项诉请缺少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五,尚大江的投资款均已支付给迪士尼公司,并不存在资金被马睿挪用的情况。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1日,饭丝公司与尚大江签订协议,约定:饭丝公司为甲方,尚大江为乙方;甲乙双方共同投资“迪士尼会员”项目;合作期限为2016年9月1日至长期;项目总投资金额为861,538元;项目收益为对外销售上海迪士尼乐园会员的相关权益;乙方出资861,538元,于协议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汇入甲方指定账户;甲方负责整个项目的运营管理,并从2016年10月15日开始,每月15日结算上个月的收益并将收益汇入乙方指定账户;甲方每月运营所需基础费用以每月收益的20%作为标准,扣除后剩余收益归属乙方,让乙方优先回收所有投入资金,即861,538元;乙方回收所有投入资金后,分成项目收益的30%,甲方分成70%(尚大江称此处为笔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乙方分成收益的70%,甲方分成收益的30%);甲方拥有迪士尼会员的相关权利,负责项目的运营管理,在分配项目收益时优先确保乙方回本;若甲方在每月15日结算后的7个工作日内没有将乙方所得盈利分成转入乙方收款账户,则甲方以每日千分之一的利率计算滞纳金给乙方;等等。
2018年12月27日,尚大江向饭丝公司出具两份《付款函》,其中一份载明:感谢贵司与本人的合作,从2018年12月31日至2019年3月31日账单明细如下;2017年10月欠款15,000元,2018年6月欠款140,000元,2018年9月欠款240,000元,2018年12月欠款240,000元;前述欠款总额635,000元,并产生相应利息;请收到付款函后,根据表格中月份对应的金额支付款项;等等。饭丝公司在该《付款函》上盖章确认。另一份《付款函》载明:感谢贵司与本人的合作,2019年账单明细如下;每月支付日期分别为1月30日,支付金额为7万元;每月支付日期为2月28日,支付金额为6万元;每月支付日期为3月30日,支付金额为6万元;每月支付日期为4月30日,支付金额为7万元;每月支付日期为5月30日,支付金额为6万元;每月支付日期为6月30日,支付金额为6万元;每月支付日期为7月30日,支付金额为7万元;每月支付日期为8月30日,支付金额6万元;每月支付日期为9月30日,支付金额为6万元;每月支付日期为10月30日,支付金额为7万元;每月支付日期为11月30日,支付金额为6万元;每月支付日期为12月30日,支付金额为6万元;合计76万元;请收到付款函后,按照约定的支付日期足额支付款项,谢谢;等等。饭丝公司在该《付款函》上盖章确认。尚大江称,该份《付款函》中对于2019年每月投资收益的金额以及支付时间进行了确认,较于之前签订的协议约定有所变更,故应以该《付款函》的载明内容为准。饭丝公司称,其在《付款函》上盖章仅表示收到,不表示认可。
2019年3月31日,尚大江向饭丝公司发送《付款函》一份,载明:饭丝公司,自2018年12月31日至今,贵司应支付账单明细如下;开始时间为2017年10月31日,欠款金额15,000元,还款时间2019年6月10日,还款金额15,000元;开始时间为2018年6月30日,欠款金额140,000元,还款时间2019年6月10日,还款金额140,000元;开始时间为2018年9月30日,欠款金额240,000元,还款时间2019年6月10日,还款金额65,000元;开始时间为2018年9月30日,还款时间2019年7月30日,还款金额140,000元;开始时间为2018年9月30日,还款时间2019年9月22日,还款金额35,000元;开始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欠款金额240,000元,还款时间2019年9月22日,还款金额75,000元;开始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还款时间2019年10月31日,还款金额130,000元;开始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还款时间2019年12月10日,还款金额35,000元;合计欠款金额、还款金额为635,000元,应付利息为150,170元;欠款归还计划表为归还时间2019年6月10日,金额22万元;归还时间2019年7月30日,金额14万元;归还时间2019年9月22日,金额11万元;归还时间2019年10月31日,金额13万元;归还时间2019年12月10日,金额185,170元,备注含利息150,170元;以上利息计算标准为每日万分之五;以上款项合计785,170元;请收到付款函后,根据以上表格中规定的还款日期足额支付款项,直到结清所有欠款为止;饭丝欠本人的款项,由饭丝公司法人马睿的个人资产担保,承担连带责任,并归还欠款,直到结清所有款项;合同约定的日息为千分之一(暂不执行),按双方约定日息为万分之五;未按本约定归还欠款,利息按实际发生另行计算;等等。饭丝公司在该《付款函》上盖章,马睿在担保人处签字。尚大江表示,2017年以后饭丝公司对于迪士尼乐园的门票销售通过包年方式进行,因此其在2018年末基本能够确定2019年的投资收益。饭丝公司称,其在《付款函》上盖章仅表示收到,不表示认可。
在马睿和尚大江的微信聊天记录中,马睿于2017年10月29日表示,“明年整年包的,也有两个客户,现在在谈;整年包,我们都省心……”马睿于2017年12月28日询问,“关于明年包年的事情,您考虑怎样了?马上要2018年了,要定就要早跟对方说了……”尚大江于同日回复,“年费26万,好厉害……”2018年4月7日,马睿称,“24万汇过去了;还有3万,下季度给……”2018年12月21日,马睿称,“先把我手头的1万5给你……”尚大江称,该15,000元即为《付款函》中确定的2017年10月的欠款。马睿于2018年12月24日表示,“明年的合作伙伴谈好了,35万元,一张卡,2张70万元,每季度付款,打到你账户……”尚大江称,双方沟通后最终确定2019年的投资收益为每季度向尚大江支付19万元,全年合计76万元,故2019年的收益可以提前确认,且饭丝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对于载明2019年收益支付金额及方式的《付款函》予以确认。
在包括马睿、尚大江和尚大江朋友张雪松的“迪士尼财务”微信群中,张雪松询问,“你的意思是你给大江的这76万没有拿走你的30%吗?”马睿回复“当然……”尚大江于2019年4月2日称,“今天应支付2019年3月费用……”马睿回复称,“没有问题,账在这两天打给你……”后马睿于2019年4月3日向尚大江转账3万元。
根据尚大江的银行流水,马睿于2018年4月7日向尚大江支付24万元,尚大江称该款项为2018年1-3月份的投资收益款。马睿于2018年9月27日向尚大江支付10万元,尚大江称该款项为2018年4-6月份投资收益款的部分,尚欠14万元未付,与《付款函》中载明的2019年6月30日欠款14万元相对应。在饭丝公司对尚大江于2018年12月27日出具的《付款函》进行确认之后,马睿于2018年12月30日向尚大江支付13万元,尚大江称该款项为马睿预付的2019年1-2月份的投资收益。同日,尚大江向马睿转账26万元,备注为Disney2019年年费。马睿于2019年4月3日向尚大江支付3万元,尚大江称该款项为马睿支付的2019年3月份的部分投资收益。
以上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投资合作协议》《付款函》、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关于尚大江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虽然饭丝公司、马睿对其不予认可,但因聊天内容与相关银行转账记录及《付款函》中载明的内容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故本院对前述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予以采信。但其中,尚大江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以证明马睿挪用了系争项目的投资款,但因相关事实缺乏其他证据佐证,故仅凭马睿在微信聊天中的自认不足以证明其实际已挪用饭丝公司的款项,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公司股东“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故本院仅凭前述微信聊天记录难以认定马睿须对饭丝公司欠付尚大江的所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于饭丝公司、马睿提交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仅能看出饭丝公司的营业状况,但根据协议约定,饭丝公司盈利并非其向尚大江支付投资收益的前提,且饭丝公司已通过在三份《付款函》上盖章的方式对其所欠尚大江的款项予以确认,故《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不能成为饭丝公司拒绝支付款项的依据。本案其他证据或欠缺形式要件,或与本院认定的事实无关,或欠缺证据相印证,本院均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饭丝公司与尚大江之间签订的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付款函》经饭丝公司、马睿的签章确认,亦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前述文件均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前述文件载明内容履行相应义务。
至于饭丝公司所欠2017年10月、2018年6月、2018年9月以及2018年12月的投资收益款合计635,000元,除了双方签订的协议之外,饭丝公司通过在尚大江于2018年12月27日出具的《付款函》和2019年3月31日出具的《付款函》上两次予以盖章确认,故本院对于尚大江主张的前述投资收益款予以确认,并认定饭丝公司应按照时间在后的2019年3月31日《付款函》中载明的付款方式进行支付。本院注意到,虽然尚大江提起本案诉讼时有部分欠款尚未到达还款期限,但因本院作出本案判决时所有欠款均已到期,故饭丝公司对于2019年3月31日《付款函》中载明的全部款项负有支付义务。具体而言,饭丝公司应支付投资收益款635,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每日万分之五标准,以22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6月11日开始计算,以14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31日开始计算,以11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3日开始计算,以13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开始计算,以3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1日开始计算)。同时,因马睿在《付款函》中表明对于前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担保人处签字,且尚大江要求马睿承担担保责任并未超出保证期间,故马睿应对前述投资收益款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至于尚大江主张的2019年的投资收益,饭丝公司已通过在尚大江于2018年12月27日出具的2019年付款账单明细《付款函》上盖章予以确认。虽然该《付款函》的出具时间为2018年12月27日,但从马睿和尚大江的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出,双方曾于2017年-2018年就采取包年形式进行过协商,故尚大江在2018年12月底对2019年的投资收益款进行预估具有依据。在饭丝公司对尚大江于2018年12月27日出具的2019年付款账单明细《付款函》确认之后,马睿于2018年12月30日向尚大江支付13万元,于2019年4月3日向尚大江支付3万元。因各方于2019年3月31日确认的《付款函》上载明的2017年10月3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欠款金额仍为635,000元,较于2018年12月27日出具的《付款函》上载明的2017年10月-2018年12月期间的欠款金额未有减少,故本院对尚大江提出的马睿于2018年12月30日向尚大江支付的13万元系支付2019年1-2月份投资收益款的主张予以采信;同时,在尚大江于2019年4月2日向马睿催要2019年3月的费用后,马睿即于2019年4月3日向尚大江支付3万元,故本院对于尚大江称该3万元为马睿支付的2019年3月的部分投资收益的主张亦予以采信。由此可见,马睿已按照尚大江于2018年12月27日出具的有关2019年付款明细的《付款函》支付2019年1-2月份的投资收益以及2019年3月的部分投资收益,且马睿曾在微信中对于尚大江支付2019年3月投资收益的要求予以认可,进一步证明饭丝公司和马睿对于2019年付款账单明细《付款函》载明的付款期限及金额系明知且认可。
此外,根据协议约定,双方是对迪士尼会员项目的收益进行分成,而与饭丝公司是否盈利无关。虽然饭丝公司和马睿称,其在三份《付款函》上的签章仅表示已经收到,并不表示对《付款函》内容的认可,但该辩称理由有悖于常理,且与饭丝公司和马睿的付款行为相互矛盾。由于饭丝公司已通过在《付款函》上的盖章对应当支付尚大江的收益款项予以确认,故饭丝公司和马睿以饭丝公司没有盈利,以及尚大江未到公司结算收益等作为拒付收益的抗辩理由均不能成立。综上,2018年12月27日的《付款函》中双方对于2019年投资收益的付款期限和金额予以重新确认,系双方对于之前协议约定的变更,故结合现有证据以及双方的交易习惯,本院认定饭丝公司应当按照2018年12月27日的《付款函》上载明的付款期限和金额支付尚大江2019年的投资收益。另,考虑到尚大江提起本案诉讼时,毕竟尚有2019年的部分投资收益未到支付期限,再结合饭丝公司的违约程度,本院将2019年的投资收益相应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调整为每日万分之五。需要指出的是,因尚大江未提交证据证明马睿应对2019年的投资收益及相应违约金承担保证责任,故本院对于该部分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饭丝公司应当支付尚大江2017年-2018年的未付投资收益635,000元以及相应利息,马睿须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饭丝公司还应当支付2019年的未付投资收益60万元(76万元-已支付16万元=60万元),并须根据《付款函》约定的付款期限,按照每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相应违约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饭丝(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尚大江投资收益款635,000元;
二、饭丝(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尚大江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每日万分之五标准,以22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6月11日开始计算,以14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31日开始计算,以11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3日开始计算,以1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开始计算,以3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1日开始计算,以上利息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饭丝(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尚大江投资收益款600,000元;
四、饭丝(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尚大江违约金,计算方式:以每日万分之五标准,以3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4月1日开始计算,以7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5月1日开始计算,以6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6月1日开始计算,以6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7月1日开始计算,以7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8月1日开始计算,以6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9月1日开始计算,以6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开始计算,以7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开始计算,以6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12月1日开始计算,以6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20年1月1日开始计算,以上违约金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五、马睿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马睿履行本判决第五项确定的全部义务后,有权向饭丝(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尚大江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957.50元,由饭丝(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马睿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钱 畅
书记员:庄大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