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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某某与吴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吴某某
刘松(湖北季梁律师事务所)
尚某某
夏强(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教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湖北季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代为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吴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尚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2016)鄂1321民初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2016)鄂1321民初55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吴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予以退回。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2016)鄂1321民初55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吴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尚晓雯
审判员:王耀
审判员:汪莉

书记员: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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