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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某某与彭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尚某某
孙沙沙(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唐山分所)
王玉莲(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唐山分所)
彭某某
马志顶(河北全景律师事务所)
吕振梅(河北全景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
王争(河北得法律师事务所)

原告: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
委托代理人:孙沙沙,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唐山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玉莲,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唐山分所实习律师。
被告: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
委托代理人:马志顶,河北全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振梅,河北全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
负责人:王鑫,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争,河北得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某与被告彭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尚某某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尚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尚某某负担。

审判长:郝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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