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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某与杨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尚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峰,河北大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磁县。

尚某与杨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原告尚某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尚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尚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24元,减半收取计1412元,由原告尚某负担。

审判员 刘爱霞

书记员: 郑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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