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尚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唐县。委托代理人:刘树臣,河北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唐县人。委托代理人:高韶刚,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唐县人。
原告尚某某与被告余宽、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尚某某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余宽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尚某某撤回对被告余宽的起诉。
审判员 王淑芳
书记员:段彦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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