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尚二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灵寿县人。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灵寿县。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雷静、李杰,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灵寿县。
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十里长街北侧外贸局门口西侧。
法定代表人:刘小沛。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新乐支公司,住所地新乐市尚城国际小区前排门市向西第1。
法定代表人:吕建儒。
被告:王晓利,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灵寿县。
原告尚二林、张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王晓利、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新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定于2018年3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开庭,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其委托代理人雷静、李杰亦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张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 尚春彦
书记员: 崔娅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