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某某众邦蔬菜种植有限责任公司
李毅(河北经华律师事务所)
苏某某
原告尚某某众邦蔬菜种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尚某某套里庄乡三里庄村。
法定代表人姜建兵,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毅,河北经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苏某某。
原告尚某某众邦蔬菜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苏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某某众邦蔬菜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毅、被告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虽已被本院(2013)尚商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无效,且该工程已竣工交付,被告苏某某应参照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的相关约定,交付原告工程竣工报告、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等竣工验收所需技术资料。原告主张被告不履行提供相关验收材料,导致工程至今未验收,使恒温库三个储菜期闲置,给其造成财产损失计48万元。原告无证据证实该工程至今未验收的唯一原因就是被告未及时交付相关验收资料,且其所提供的证据均是其它公司或个人的菜窖租赁收入,证据关联性不强,不足以证明其财产损失48万元,故对原告该主张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交付原告尚某某众邦蔬菜种植有限责任公司工程竣工报告、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等竣工验收所需技术资料,配合并参与竣工验收;
二、驳回原告尚某某众邦蔬菜种植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被告苏某某支付赔偿财产损失48万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500元,由原告尚某某众邦蔬菜种植有限责任公司承担4250元,被告苏某某承担4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虽已被本院(2013)尚商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无效,且该工程已竣工交付,被告苏某某应参照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的相关约定,交付原告工程竣工报告、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等竣工验收所需技术资料。原告主张被告不履行提供相关验收材料,导致工程至今未验收,使恒温库三个储菜期闲置,给其造成财产损失计48万元。原告无证据证实该工程至今未验收的唯一原因就是被告未及时交付相关验收资料,且其所提供的证据均是其它公司或个人的菜窖租赁收入,证据关联性不强,不足以证明其财产损失48万元,故对原告该主张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交付原告尚某某众邦蔬菜种植有限责任公司工程竣工报告、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等竣工验收所需技术资料,配合并参与竣工验收;
二、驳回原告尚某某众邦蔬菜种植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被告苏某某支付赔偿财产损失48万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500元,由原告尚某某众邦蔬菜种植有限责任公司承担4250元,被告苏某某承担4250元。
审判长:姚文彪
审判员:刘婧婧
审判员:白力荣
书记员:张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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