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尚世友与申某某、万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尚世友
王相春(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
申某某
万建军

原告尚世友。
委托代理人王相春,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与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签法律文书。
被告申某某。
被告万建军。
原告尚世友诉被告申某某、万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必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世友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相春、被告申某某、万建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发送装修材料,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应按照双方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为被告发送装修材料,被告现场人员签字认可,且庭审中两被告对欠货款没有异议,被告理应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2507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两被告辩称,装修“红旗飘飘”茶楼还有其他的合伙人,应由合伙人共同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本院认为,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且被告的辩称系另一法律关系,被告可以另行主张权利,故对被告的辩称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申某某、万建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货款225076元给原告尚世友。
上述给付内容,逾期未履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76元,减半收取2338元,由两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38元。上诉期满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发送装修材料,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应按照双方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为被告发送装修材料,被告现场人员签字认可,且庭审中两被告对欠货款没有异议,被告理应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2507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两被告辩称,装修“红旗飘飘”茶楼还有其他的合伙人,应由合伙人共同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本院认为,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且被告的辩称系另一法律关系,被告可以另行主张权利,故对被告的辩称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申某某、万建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货款225076元给原告尚世友。
上述给付内容,逾期未履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76元,减半收取2338元,由两被告承担。

审判长:金必高

书记员:操新桥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