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时,选择差额纳税(5%征收率)和全额纳税(3%征收率)的计算示例,基于中国增值税政策(参考财税〔2016〕36号、47号等文件)。
A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劳务派遣公司,按季度申报增值税。2025年第三季度,取得含税收入80万元,其中:
差额部分(20万元)可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5%征收率,备注“差额征税”):
- 全额开普通发票:80万元,备注差额征税,扣除额60万元
- 或差额开专用发票:20万元(5%),扣除部分开普通发票:60万元(税率0或注明代收代付)
- 或使用差额开票功能:含税销售额80万元,扣除额60万元,税额0.9524万元
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一)》:
- 本期发生额:80万元
- 本期扣除额:60万元
- 含税销售额:20万元
- 不含税销售额:19.0476万元
若差额后销售额≤30万元,填写“免税销售额”栏,享受免税(本例符合)。
差额纳税适用5%征收率,不享受3%减按1%优惠。若季度差额后销售额≤30万元,可免增值税。
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金额80万元,征收率3%。若季度销售额≤30万元,可免税(本例80万元,不符合)。
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 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77.6699万元
- 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填写相应栏。
若2022年第15号公告(3%减按1%)延续至2025年:
- 不含税销售额 = 80 ÷ (1 + 1%) ≈ 79.2079万元
- 应纳税额 = 79.2079 × 1% ≈ 0.7921万元
项目 | 差额纳税(5%) | 全额纳税(3%) |
---|---|---|
含税收入 | 80万元 | 80万元 |
扣除额 | 60万元 | 无 |
计税销售额 | 19.0476万元 | 77.6699万元 |
应纳税额 | 0.9524万元(若免税则0元) | 2.3301万元(或1%时0.7921万元) |
免税条件 | 差额后季度销售额≤30万元 | 季度销售额≤30万元 |
发票开具 | 差额开普票/专票(5%),扣除部分普票 | 全额开普票/专票(3%) |
注:基于2025年7月政策假设,1%减征优惠需确认是否延续。数据来源:财税〔2016〕36号、47号,2023年第1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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