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购物中心二期13层。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咸奇、李青文,均系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黄石市黄石港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钟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钟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汪飞林
审判员 聂 潇
审判员 黄显珠
书记员黄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