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李航(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
史晗(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
海港区河北大街协呈通讯器材经销部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晗,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港区河北大街协呈通讯器材经销部。
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河北大街中段146号22层C04号。
注册号:130302600382844。
经营者:李金苹,女,1974年10月16日出生,满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海港区河北大街协呈通讯器材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及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及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任秀文
书记员:张瑞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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