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路XXX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道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许坚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薪凯,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道始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 霞
书记员:张佳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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