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小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海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傲霜,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於飞,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其兵,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小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龚 平
书记员:王芩菲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