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尉某某诉车某某、崔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尉某某
常皓(河北虹桥律师事务所)
车某某
崔某某
王润润(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

原告尉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高邑县。
委托代理人常皓,河北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县。
被告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县。

被告
委托代理人王润润,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尉某某诉被告车某某、崔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尉某某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尉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尉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赵永会
审判员:李伟
审判员:刘二喜

书记员:刘子真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