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某某
常皓(河北虹桥律师事务所)
车某某
崔某某
王润润(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
原告尉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高邑县。
委托代理人常皓,河北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县。
被告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县。
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王润润,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尉某某诉被告车某某、崔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尉某某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尉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尉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赵永会
审判员:李伟
审判员:刘二喜
书记员:刘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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