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平山县人。
委托代理人马振涛,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新立,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07746684-5。
委托代理人樊花明,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王云帆,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封某某与被告河北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封某某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封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封某某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李晓辉
书记员:茹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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