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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封某某。委托代理人孙长林,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某某。被告:孙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封某某与被告曾某某、孙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封某某负担。
审判员 朴金利
书记员: 郭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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