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强,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淑英,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被告:贾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原告封某某、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嗣后,在本院指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期间的2019年2月15日,原告以其单方原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两原告自愿要求撤诉,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封某某、陈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姚洪涛
书记员:周昳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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