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封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
委托代理人张世平、王衍真,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王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封某与被告王某监护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封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封某对被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封某负担。
审判长 苗冬梅
人民陪审员 孙文广
人民陪审员 杜志霞
书记员: 张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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