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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荣与国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封建荣
杨克清(湖北楚雄律师事务所)
许刚耀(湖北楚雄律师事务所)
国锋

原告封建荣,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杨克清(特别授权),湖北楚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刚耀(特别授权),湖北楚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锋,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封建荣诉被告国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封建荣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国锋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封建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封建荣撤回对被告国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00元,减半收取68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封建荣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封建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封建荣撤回对被告国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00元,减半收取68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封建荣负担。

审判长:韩国锋

书记员:金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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