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芳
张彦彦(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
许银子
狄志达(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
原告:封建芳,男,1961年9月1日生,汉族,住平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彦,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银子,男,1972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平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狄志达,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封建芳与被告许银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封建芳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封建芳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封建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2元,减半收取726元,由原告封建芳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封建芳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封建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2元,减半收取726元,由原告封建芳负担。
审判长:张明
书记员:尹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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