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封某某,住隆化县。
委托代理人黄建军,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步某某,民族职业不详,住隆化县。
被告李某某,民族不详,儿童。
法定代理人步某某,基本情况同上。
被告范某某,民族职业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封某某与被告步某某、李某某、范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封某某于2012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封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6元,减半收取708元,由原告封某某负担。
审判员 高贵
书记员: 张静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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