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委托代理人:周晓辉、张静,石家庄市鹿泉镇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北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法定代表人:周锦程,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槐安。法定代表人:程耿。委托代理人:崔垚,赵鹏,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被告:尹文佳,女,1985年11月5日,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封某某与被告河北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李生、尹文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原告诉称,请求判令被告河北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2000万元、利息36万元及至给付之日的利息,被告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李生、尹文佳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认为,本院在受理案件后,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的地址,向被告送达应诉文书时,得知被告原址查无此人,本院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方式送达相关文书,通过邮寄送达方式被退回。且原告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被告注册地地的居委会、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来证实被告现已下落不明,致使本院亦无法以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相关的诉讼文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封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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