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大山
薄二林
亚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营业部
张三平(河北崇业律师事务所)
原告封大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薄二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亚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营业部。
负责人:梁永兴,该公司经理。
地址:石某某市新市中路377好物联网大厦B座15层。
委托代理人:张三平,河北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封大山与被告薄二林、亚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营业部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封大山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4元,减半收取202元,由原告封大山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封大山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4元,减半收取202元,由原告封大山负担。
审判长:刘春玲
书记员:魏亚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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