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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封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任志国,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封喜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树明,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封某某与被告封喜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封某某于2015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封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封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明
书记员: 李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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