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封世友,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吴某某。
委托代理人:齐冲,河北艺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杨家寺乡后刘某某村村民委会,住所地:吴某某杨家寺乡后刘某某村。
负责人:刘某,该村委会书记。
被告:刘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吴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立冬,系被告刘某弟弟。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原告封世友诉被告刘某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某某杨家寺乡后刘某某村村民委会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封世友撤回对被告吴某某杨家寺乡后刘某某村村民委会的起诉。
审 判 长 张 辉 人民陪审员 杨月民人民陪审员李增泉
书记员:李晓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